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八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