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七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