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