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