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