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