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