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