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