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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等,以逐笔或批量方式通过CIPS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业务功能向运营机构申请报文权限。 第十三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在CIPS业务处理时段确保本机构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第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CIPS工作日历和运行时序。 第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CIPS发起查询业务,接收方收到查询请求后,应当及时查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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