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