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六条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