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