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需要暂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