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变更境内托管人;
变更机构负责人;
调整股权结构;
调整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境内托管人;
变更机构负责人;
调整股权结构;
调整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