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变更境内托管人;

变更机构负责人;

调整股权结构;

调整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