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