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