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