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