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