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