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听取工作汇报;

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