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范围内人口计生区划代码变更、审核、维护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发展规划与信息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指导开展区划代码在各项业务系统中的统一应用;及时解决区划代码规范与应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辖区内应用的区划代码与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相一致。

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督促、指导辖区内区划代码维护和应用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维护、应用辖区内县以下的区划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