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