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六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略) 2. 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发布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3. 各省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上报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