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七条 确需采用集中报送方式的省份,可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本省各级最新区划代码表以及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规范见附件3和附件4),分别于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所辖地、县两级不再重复上报。集中报送的变更对照表应确保清除无效变更操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