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八条 在各省级完成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最终确认后,根据国家标准及本规范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利用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划代码数据及变更对照表进行审核。每年3月1日前和9月1日前,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发布全国最新区划代码表及变更对照表,供各地下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