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六条 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检查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工作进展,审核各级区划代码变更申请,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终确认并上报所有变更对照表和区划代码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