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省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组织核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县以下区划代码变更情况,填写辖区内最新区划代码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报经本级人口计生委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存档备查,并据此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本辖区区划代码变更申请。
地及地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在线处理县级提出的跨市、跨县区划迁移操作。
地及地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在线处理县级提出的跨市、跨县区划迁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