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发布民政部门最新区划代码以及PADIS在用区划代码(格式见附件2),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和调整区划代码数据时参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