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引导人口自愿、有序、平稳流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人口在四类功能区之间合理分布,逐步改变人口分布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失衡的状况。鼓励在优化开发区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鼓励重点开发区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承接人口流入,引导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人口向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逐步平稳有序转移。对生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政策。综合协调不同区域、不同部门有关人口流动和迁移的政策法规,促进统一执法和科学执法,为促进人口的合理迁移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引导人口自愿、有序、平稳流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人口在四类功能区之间合理分布,逐步改变人口分布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失衡的状况。鼓励在优化开发区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鼓励重点开发区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承接人口流入,引导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人口向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逐步平稳有序转移。对生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政策。综合协调不同区域、不同部门有关人口流动和迁移的政策法规,促进统一执法和科学执法,为促进人口的合理迁移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资源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引导人口向城镇有序集聚。具备条件的区域,要统筹规划,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龙头,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培育若干新城市群,使之成为集聚产业、创造就业、吸纳人口的重要载体。鼓励农村人口进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定居,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过快增长。
坚持“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提供保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其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立法,进一步明确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定居的制度政策环境。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与服务,免除转移就业农民的后顾之忧。探索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互相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流出地就业培训机构与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使流动人口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区建设,分享社区的公共资源。
研究解决资源型城市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人口与发展问题。对资源型城市人口与发展问题,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实现稳步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研究产业转换新路子,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强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公共设施建设,实行以工代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