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三、 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