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九条修改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