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