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