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一、 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二、 删去第十四条。 三、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10)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