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1月1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结合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名称和编码规则的变化,现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核验一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验待遇享受资格可以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
四、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五、
对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