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