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案卷装订、归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案卷装订整齐;

案卷目录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当居中标注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