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责令限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案件审理
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行政复议延期处理通知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终止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其他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