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