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应当为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法律类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