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获得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应的物质条件;
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培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