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