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