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列明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并注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