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日期以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