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十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