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被引用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