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